【不可錯過】台中小丸子 - 台中蜜月旅行訂房
每年的這個時候,都是我想出去旅遊的時候
這個習慣已持續了好幾年了
因為在公司工作的壓力實在有點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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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近景點
- 位於北區
- 寶覺寺 (步行 11 分鐘)
- 台中公園 (步行 12 分鐘)
-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(步行 32 分鐘)
- 中華夜市 (步行 15 分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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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Yizhong Street (步行 1 分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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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2大學生不聽勸溺斃 導遊、旅行社改判免賠
5年前,逢甲大學蕭姓及涂姓大一學生到墾丁南灣戲水不幸溺斃。家屬提告向旅行社及羅姓女導遊求償,二審今認定羅女曾告知戲水危險,2生不聽巡邏員勸阻,改判旅行社及羅女免賠。
全案緣於逢甲大學光電系一年級的28名學生,民國103年6月舉辦班遊到墾丁玩,委由旅行社規畫行程,6月24日下午在南灣戲水時,海象不佳,10多人仍下水玩,蕭姓、涂姓2學生被海浪捲走,不幸溺斃。
蕭姓、涂姓2學生的家屬提告向旅行社及帶隊的羅姓女導遊求償,一審法院判旅行社及羅女連帶分別須賠償蕭家近新台幣486萬元、涂家近501萬元。全案經上訴,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。
二審高院今天認定,旅遊地點變更到墾丁南灣,由這團同學自行決定,大一學生年齡為18歲至19歲之間,就旅遊地點應有自主判斷能力,且羅女有叮嚀學生注意安全,告知在沙灘玩水時,水不能過膝,已盡提醒及維護熱賣商品推薦學生安全的義務。
二審合議庭指出,蕭姓及涂姓學生明知當天南灣禁止下水,且屢遭巡邏員勸阻不聽,並在巡邏員未注意時繼續戲水,最終導致溺斃結果,不能以此認定羅女有過失責任,且羅女刑事部分,已判無罪確定,也認定她沒有過失責任,因此旅行社也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二審今天改判旅行社及羅女免賠,全案還可上訴。(中央社)
整月薪水噴了 他上班必經台62線3天收12張超速罰4萬 | 法律前線 | 社會 | 聯合新聞網
基隆市李姓男子去年6月間,在上班必經之路途中,在台62線不同3天被測速器拍下12次超速,共被開了12張交通罰單,總共得罰4萬多元,光是25日一天就被連續開7張。他主張寄發舉發單的時間太晚,造成警示作用喪失,無法避免同一地點再違規,且警示圖像模糊不清太小,要求撤銷罰單。法官認為,連續超速告發無不當,況且警告標誌明顯,面積大小足供辨識,日前網購人氣產品限定折扣價駁回他的請求。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熱門商品下殺,台62線是李男上班必經之路,速限只有80公里,但李男開的自小客車速多在100公里上下,去年6月被雷達測速儀器拍到12次超速,交通隊據此開出12張罰單,21日3張、22日2張、25日7張,罰單從3000到3500元,總共罰金為4萬500元。. } });超值推薦暢銷排行 }便宜省錢 李男主張,他在31日後才收到舉發單,被開單的地點是其上班必經之處,寄發舉發單的時間太晚,造成警示作用喪失,無法避免原告在同一地點再違規。且雖有警示圖像,但模糊不清且太小,駕駛人不易察覺,提起行政訴訟,聲明原處分撤銷。交通隊表示,在被開單地點前404公尺、440公尺處明顯處設有行車時速限制及警「52」標誌,提醒用路人注意前方有照相設施,且調閱採證照片,其車輛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,經雷達測速儀器攝得違規相片,舉發無違誤。舉發日期也都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規定。基隆地院法官審理認為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,違反本條例之行為 ,自行為成立之日起;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,自行為終了之日起,逾3個月不得舉發。此件舉發日期並未逾越行為成立日起3 個月,舉發程序合法。原告主張寄發舉發單的時間太晚,無法避免原告在同一地點再違規,因舉發地點前方300至1000公尺間設有明顯標示,已具有警示作用,符合移送期間之規定。法官並指出,原告主張警示圖像模糊不清太小,但根據警方提供照片,警告標誌明顯,面積大小足供辨識,且前方也無遮避物阻擋,因駁回他的聲明。基隆市李姓男子去年6月間,在上班必經之路途中,在台62線不同3天被測速器拍下12次超速,共被開了12張交通罰單,總共得罰4萬多元,圖為檔案照非新聞事件。圖/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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